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

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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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北京市建委建科[1998]219号文的要求,本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标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规格、类别与用途5、技术要求6、配合比设计7、施工8、验收。

  本规程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邮编:100044)

  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建筑材料管理处、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市混凝土协会砂石工作部、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北京润得丰建筑材料检测所、北京市第一建筑构件厂、北京虎跃混凝土有限公司火车头分公司、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商品混凝土中心、黑河京河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凤山矿、三河段甲岭镇第二采石厂、河南黎明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陈家珑、王建中、肖长玉、张国民、王丽娟、盖利军、郝效勇、李路明、孙金美、李彦昌、王玉棠、宋立国、冯德利、刘志、卢洪波、乔继科、赖德伟。

  1 总 则

  1.0.1 为配合国标《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的实施,正确使用人工砂,建设工程的质量,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使用人工砂的预拌混凝土、现场搅拌混凝土、建筑砂浆及混凝土制品。

  1.0.3 在按本规程配制混凝土、砂浆和生产混凝土制品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人工砂 (manufactured sand)

  经除土处理的机制砂、混合砂的统称。

  机制砂:由机械破碎、筛分制成的,粒径小于4.75 mm的岩石颗粒,但不包括软质岩、风化岩石的颗粒。

  混合砂:由机制砂和天然砂混合制成的砂。

  2.0.2 石粉含量(material content finer than 75μm in manufactured sand)

  人工砂中粒径小于75μm的颗粒含量。

  2.0.3 石粉(rock fine)

  加工前经除土处理,加工后形成粒径小于75μm,其矿物组成和化学成分与被加工母岩相同的物质。

  2.0.4 亚甲蓝试验(methylene blue test)

  用于判定人工石粉含量中主要成分是泥土还是石粉的试验。

  2.0.5 压碎指标(crush value)

  用于检验人工砂在自然风化和其它外界物理化学因素作用下抵抗破裂的能力及控制其颗粒形状的技术指标。

  3 基本规定

  3.0.1 人工砂的砂源必须按《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含碱集料反应)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3.0.2 人工砂生产企业应向使用者提供3.0.1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并按《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第7.2条和第8.1条规定提供每批产品的质量合格证。

  3.0.3 使用人工砂生产结构用混凝土或制品时,应按人工砂出厂检验同等批量进行进场复验,复验的项目为颗粒级配、石粉含量、亚甲蓝试验、泥块含量、压碎指标。

  3.0.4 上述证件不齐全或进场复验项目不合格的人工砂不得使用。

  4 规格、类别与用途

  4.0.1 规格

  人工砂按细度模数分为粗砂、中砂、细砂三种规格,其细度模数分别为:

  粗砂:3.7~3.1

  中砂:3.0~2.3

  细砂:1.6~2.2

  4.0.2 类别

  人工砂按国家标准《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的技术要求分为I类、Ⅱ类、Ⅲ类。

  4.0.3 用途

  I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C60的混凝土;Ⅱ类宜用于强度等级C30-C60及抗冻、抗渗或其它要求的混凝土及制品;Ⅲ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建筑砂浆及制品。

  5 技术要求

  5.0.1 人工砂的质量要求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第5.1~5.4条的规定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5.0.2 对用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中工程的人工砂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第5.1~5.4及5.6条的规定,对用于重要结构部位的人工砂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第5.1~5.6条的全部规定。

  5.0.3 人工砂的取样、试样处理、试验方法与判定规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第6章和7.3条的有关规定。

  5.0.4 经亚甲蓝试验合格的人工砂石粉含量,对强度等级C30及以下的混凝土在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可按不大于10%使用,在砂浆中使用时可按不大于12%使用。

  5.0.5 人工砂应按产地、规格分别堆放,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和混入杂质。

  6 配合比设计

  6.0.1 人工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采用《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的规定。

  6.0.2 人工砂配制混凝土的砂率,应根据人工砂自身细度模数、石粉含量,按所选水灰比及其它材料的情况与用量经试验确定。石粉含量高的人工砂宜采用较低砂率,细度模数大的人工砂宜采用较高砂率;与相同情况天然砂配制的混凝土相比,当用于大水灰比(大于0.55)混凝土时,砂率宜增加1~2%,当用于小水灰比(小于0.45)混凝土时,砂率宜减少1~2%。

  6.0.3 人工砂配制混凝土比相应天然砂配制混凝土的单位用水量宜适当增加,增加量由试验确定。

  7 施 工

  7.0.1 人工砂混凝土拌制、运输、浇筑等施工要求均与天然砂混凝土施工相同,但人工砂混凝土现场搅拌时间应比天然砂混凝土现场搅拌时间增加30s。

  7.0.2 人工砂混凝土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关于混凝土养护的要求执行,施工技术方案中应有人工砂混凝土的早期养护措施。

  8 验 收

  8.0.1 人工砂混凝土的质量验收应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

  本规程用词说明

  0.1 执行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0.2 条文中应按指定的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其写法为“应按……”,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如非必须按指定的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其它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为解决我市大气治理、环境保护和建设用砂的综合需要,人工砂必将成为我市建设用砂的主要来源。目前,人工砂已被列入《建筑用砂》GB/T14684-2001标准中,编制本规程的目的是指导正确使用人工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1.0.2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是用于建设工程中水泥混凝土,建筑砂浆及其制品的生产和施工质量控制。

  1.0.3 本规程的性较强,在人工砂的使用过程中,会涉及其他一些标准、规范,订此条文。

  2 术 语

  2.0.1 目前人工砂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单纯由矿石、卵石或尾矿加工的机制砂,一类是为充分利用地方资源,降低机制砂的生产成本,把机制砂与天然砂混合配制的砂。根据机制砂和混合砂的产品特点,把机制砂和混合砂都称为人工砂,执行人工砂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2.0.2 一般情况下,天然砂和人工砂中小于75μm颗粒的组成是有区别的。为明确这种区别,天然砂中小于75μm颗粒含量称为含泥量,人工砂中小于75μm颗粒含量称为石粉含量。

  2.0.3 石粉是机制砂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伴生物质,为明确其与石粉含量的区别,特予以定义。

  2.0.4 这是人工砂质量的试验方法之一,石粉对混凝土是有益的,泥对混凝土是有害的,但都小于75μm,用传统含泥量试验方法是无法区别的,而采用这种试验方法则可以区别小于75μm的物质是泥还是石粉。

  2.0.5 人工砂采用检测压碎指标的试验方法来进行坚固性试验是根据贵州、河南、铁路等地区和部门多年实践的经验确定的。压碎指标不仅能直接检验出砂的抵抗破裂的能力,而且,对风化软颗粒砂、粘土含量大的砂和针片状颗粒含量超标的砂都有较好的检验效果。

  3 基本规定

  3.0.1~3.0.2 人工砂与天然砂相比,其质量对混凝土影响较大,但人工砂技术指标是可以调整控制的。因此,对生产企业必须有相应的质量和规模要求,从生产源头就人工砂的质量,并由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3.0.3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鉴于目前习惯做法,规定了人工砂的进场检验必试项目。

  3.0.4 由于人工砂刚开始使用,为其顺利发展,要求必须严格,因此规定了人工砂生产源不合格或人工砂质量不合格不能在工程上使用。

  4 规格、类别与用途

  4.0.1 依据对国内多条人工砂生产线的调研情况及参照各地方制定的人工砂质量标准,以及从开发利用尾矿人工砂的角度出发,人工砂按细度模数还是分为粗、中、细三种规格比较合适。

  4.0.2 根据国标《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的分类而定。

  4.0.3 本条文参照国标,根据实践经验,给出其使用范围。供使用者参考。

  5 技术要求

  5.0.1 依据国标,明确人工砂的质量标准和其他要求。

  5.0.2 明确对于重要结构部位及长期处于潮湿环境中的工程,所使用的人工砂还应符合碱集料反应等技术要求,以人工砂混凝土的耐久性。

  5.0.3 人工砂的试验与判定均应按国标的规定进行。

  5.0.4 对于C30以下等级的混凝土,相对水泥用量较少,石粉含量较低的人工砂配制出的混凝土和易性较差;而用石粉含量较高的人工砂配制混凝土,石粉能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并能满足设计强度要求。本条文是在试验验证基础上,给出了石粉含量的经验控制指标。C30以上混凝土石粉含量控制指标可参照国标规定进行。针对具体工程,供需双方仍可在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协商控制人工砂的石粉含量。

  5.0.5 为了保护环境和产品质量的稳定制定本条。

  6 配合比设计

  6.0.1 经试验证明,人工砂采用《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进行配合比设计完全可行。

  6.0.2 本条参考性推了配制人工砂混凝土的砂率调整的一般规律,选用时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经试验确定。

  6.0.3 因为人工砂的粒型和其石粉含量较高,决定了人工砂的比表面积增大、混凝土单位用水量的增加,增加量的多少决定于人工砂的具体情况,故应由试验确定。

  7 施 工

  7.0.1 因为人工砂含有较多的石粉,在拌制混凝土中不易搅拌均匀,所以现场搅拌时间应增加30s。但实践证明商品混凝土搅拌时间能满足要求,故不增加搅拌时间。

  7.0.2 由于人工砂用水量和泌水性较大,混凝土表面水份易散失,故应加强早期养护。

  8 验 收

  8.0.1 人工砂混凝土质量检验的批量和试件数量与天然砂混凝土相同,故应符合现行有关验收规定。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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